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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語文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英美語文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

英美系95學年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95.10.16)通過

人文學院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95.11.02)修訂通過

英美系103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103.11.28)通過

人文學院103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104.01.12)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英美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或因故出缺一個月內,應召開系務會議,依本要點選舉本系新任系主任。

三、本系系主任應由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選出。凡符合系主任資格之專任教師,得列為系主任候選人。

四、本系專任教師均具有選舉投票資格。

五、本系系主任遴選方式如下:

(一)系主任選舉之系務會議,必須全系三分之二以上之專任教師出席,始可進行系主任改選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選舉人可圈選一名。

(二)選出得票最高之候選人一名,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兼之。

六、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得續任一次。

七、系主任任期中,如有不適任事由,經全體專任教師人數之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提罷免案。並於兩週內由連署人中互推一人為臨時系務會會議召集人,由出席專任教師互推一人為主席。

八、罷免程序

(一)罷免系主任之系務會議,必須全系二分之一以上之專任教師出席,始可進行討論系主任罷免案。

(二)罷免投票以無記名方式投票,同意票達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始通過罷免案,陳報校長核定後免兼之,並依本要點改選系主任。

(三)罷免投票,同意票未達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不通過罷免案,在半年內不得再提罷免案。

九、系主任應迴避續任同意案或罷免案之討論及表決事宜。

十、系主任於任期未屆滿前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未及選出新任系主任時,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請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教師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原則,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依規定辦理遴選事宜。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相關事項,由系務會議決定之。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經院務會議核備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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